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写新闻时应怎样保护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以及保护动物新闻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媒体进行新闻报道中,如何与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平衡?

新闻报道与公众的隐私矛盾主要体现在信息采集手段与报道内容上。避免因为新闻采访与报道对当事人及公众造成间接伤害是媒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主要解决办法:
1、规范约束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2、提高公民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媒体该怎样面对“隐私”

刍议大众传媒与个人隐私时间:-12-31 21:40:00   ● 纪 楠
  随着大众传媒时代的到来与大众文化的崛起,媒体对人们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关报道越来越多,然而由此产生的媒体报道侵犯民事主体隐私权的冲突也愈加引人注目,大众传媒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关于隐私权的理论首先出现在标榜新闻的美国,目前已有许多国家把公民隐私权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行使与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与权利”;年2月我国最高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隐私”的,依法受理。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作为大众媒介与个人隐私冲突协调标准的。
  以往的大众传媒,通常将注意力放在公众人物的隐私上,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比普通人小,新闻媒体出于新闻价值和公众兴趣的需要,通过隐性采访而适当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从某种角度看,应该是合理的。然而随着新闻采访活动渗透力日益加强,传媒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媒体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挖掘名人的隐私,而是将矛头转向了普通公民,主要表现在:报纸媒体中,“口述实录”文体的出现;电视媒体中,心理谈话节目、情感类故事专题片的热播;广播媒体中,夜间谈话节目的泛滥等等。
  从传播学的角度讲,这些栏目在大众传播中融入了人际传播的方式,增强了媒体的传播效果,同时适应了人们多元化、世俗化的价值观念,实现了传播功能的多样化,吸引了受众的眼球。但是这些私密话语将普通人的恋爱、家庭、婚姻、伦理、道德、情操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密话语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其中不乏会产生有损个人人格与尊严隐私的问题。
  一般在情感上遇到问题的当事人给媒体打求助,大都是出于无奈或迫不得已。这其中有的是个人的努力无果,不得已将视线转向了大众传媒,把它当做自己的“撒手锏”,也有的是借助媒体寻找那些失去的被寻访者,无论出于哪种考虑,他们都希望通过大众传媒这个途径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可是当他们面对摄像机的时候,面对自己的个人隐私将要突然公开的情况下,很多在私人领域可以无所顾忌地进行交流的话语却变得难以启齿、欲说还休起来。另一方面,有些媒体为了取得高收视率,往往会挖掘当事人的隐私来满足受众的本能欲望和心理欲求,而是否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则显得相对次要了。这两种心理产生碰撞,往往是媒体取胜。夸张一点说,很多对情感上遇到问题的当事人的采访,都是一次“刑讯逼供”的过程。当当事人面对镜头不愿再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时候,编导或记者往往会软硬兼施,诱导其“脱口而出”。
  此外,在采访过程中,由于编导考虑不周全,往往会将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公之于众。笔者曾经跟随采访过一个寻找孩子的事件:一个女人在18年前曾被拐到一个村子并生下了孩子,后来她找机会逃了出去,18年后她想去认这个女儿,于是寻求媒体的帮助。当我们来到那个村的时候,遭到了全村村民的围观,她的孩子突然面对自己家不光彩的事被全村的人知道的窘境,心灵所受的创伤是可想而知的。还有一次,一个小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照管而无法维持生活,某节目编导联合学校,搞了一次为该小学生募捐的活动,此“善举”本身无可厚非,但它却将这个孩子的“家丑”在学校传扬开来,势必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
  另外,在后期的编辑剪辑上,编导也应注意运用马赛克技术,隐藏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透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在外景的处理上,尽量不要采用当事人居住地周围的环境,以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笔者曾以“面对媒体,您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吗?”为题,对在网上随机抽取的40名被调查者进行访问,结果显示,72.5%的人选择不会,20%的人选择不知道,只有7.5%的人选择会。更有甚者,有的被调查者对大众传媒产生了抵触、排斥的态度,他们认为媒体就是来“揭丑”、“挖隐私”的,虽然这些人片面地理解了媒体的社会功能,但是却与一些媒体肆意挖掘、展现被访者隐私的行为是分不开的。媒体与受众已经处于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如何摆脱这种境地,使二者能够和谐共处呢?笔者认为,首先,新闻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新闻报道在涉及个人隐私时,要征求隐私权人的同意,同时还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私自言行影响到其公共职责或社会公益时,对这些言行的曝光不能算是对其隐

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你好!
首先,要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在任何一本新闻教程中,我们都会在显要的位置找到这样一句话: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然而,近年来,假新闻事件层出不穷,极大地伤害了新闻的公信力。由假新闻引起的新闻侵权,占新闻侵权纠纷的很大一部分。比如有些媒体纯粹是为了利用名人效应制造假新闻博眼球,引起新闻侵权纠纷,这就只能说是“自作孽不可活”了。
其次,避免新闻侵权,最关键的一点是采访报道要注重平衡。采写稿件时要保持理性,尽量全面地采访到与事件相关的所有人,对于弱势群体的遭遇,心里受到触动,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但要避免成为一方的代言人。
最后,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新闻工作者平时多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遇到纠纷的时候,要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并注意保留采访的证据。

隐私权和报道权的问题

各国新闻机构为防范发生侵害隐私权的情形,均制订有报道伦理方针。借鉴其他国家制定新闻伦理纲要的经验,比如:新闻媒介既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又要注意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包括尊重隐私权、禁止诽谤侮辱、保护证人和受害人、遵守无罪推定、为消息来源保密、保护未成年人、反对种族和宗教歧视等;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侵入和刺探其私人生活,除非是符合公众利益时才能证明是正当的;对医院的病人及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应特别注意不得侵害其隐私,对其身体、精神上的疾症或障碍以及不幸遭遇,应避免报道;
除非是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对普通公民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包括两性关系)、收入及财产(包括意外之财如中奖)、生活和工作经历(如失恋、前科、学习或事业上的挫折等)、行踪、嗜好等私人情况或私人信息资料,未经本人同意或依法律规定,不得公布;不得以盗窃、抢夺或者对他人进行恫吓、骚扰等手段获取材料;除符合法律或者公众利益而被判定为恰当外,不得以监视、窃听、使用长镜头拍摄等隐蔽手段获取材料;对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受害人特别是强奸、猥亵等性侵犯案件的受害人身份情况不宜公布,对于案件的举报人、证人的身份情况一般不应当公开,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照片,依法不得公开披露,能够使其身份得以确定的描述也是不允许的;除非与公共利益或公众的知情权相悖,一般应当避免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姓名、身份。上述规定,既可以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规范准则,又可以作为审判机关处理新闻采访报道涉及隐私权案例时的参考。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布、宣扬隐私
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避讳。
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
4、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
5、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包括私生活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

二、侵入私生活领域
1、侵入住宅
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信件。
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
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领域。
5、骚扰。

新闻报道对隐私应该报道到什么程度

一、报道属实,出于善意不是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隐私是自然人拥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私人生活,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②报社报道的小莉的个人家庭情况属于她的个人隐私范围。
  根据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四个责任构成要件。③记者和媒体未经同意如实报道小莉的隐私,不但不能成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反而成了新闻侵害其隐私权的一个责任构成要件——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他人隐私以及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之二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出于善意报道小莉的隐私,媒体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在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字典中,“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被定义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正如医生对其病人负有注意义务,高速公路的驾车人应对其他人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个:④1、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即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这是较低的注意标准;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即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属于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即行为人是否具备尽到此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依其职业斟酌,这是较高的注意标准。在民法中,只要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均为重大过失,有的学者甚至将重大过失等同为故意。

灾难报道要守住道德底线,记者们该如何做好灾难新闻的采访工作?

1、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如果一个新闻事件缺乏真实,他就违背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违背了新闻的准则。新闻上讲求事实在先新闻在后,而随着5G技术时代的来临,很多家媒体基本上可以做到实时的转播现场新闻,例如河南特大暴雨事件,某地日报的记者远程连线当地的居民,实施了远程直播新闻的画面。因此记者在做灾难新闻的采访工作时,一定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能够无中生有。

2、不夹杂个人观点

无论是写新闻稿还是在做灾难报道的新闻采访工作记者,就应该像是一个没有感情的机器,只负责采访目前发生的一些紧急情况和事件,向公众传达最新要闻。例如东航坠机事件中的央视记者在现场采访中完全依照现场的安排进行采访,不夹杂个人观点。至于现场报道后的想法和感想,完全交给受众去揣摩和观测。

3、不用考虑传播效果

在平时的新闻报道中,记者要评估一个新闻事件是否具有新闻价值,能否带来良好的传播效果,而在灾难事件中的新闻报道,无论是哪一个细节,受众是否重视,记者都应该一五一十的向公众传播清楚,不用考虑传播效果,也不用考虑灾难新闻中的某一细节是否具有新闻价值。

4、充分采用人们拍的第1手新闻资料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人人都是传播者。特别是在灾难性的突发新闻报道中,专业的记者很难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因此大多数的第1手新闻资料是由当地的居民拍摄的。例如东航坠机的过程就是由当地居民的摄像头拍到的。因此在做好灾难新闻前的采访工作,应当向灾难新闻的目击者进行采访,准备好采访问题之后再进行灾难采访工作。

总体来说,灾难性的突发新闻报道更考验记者的采写编评,无论是新闻评论还是新闻消息,亦或是现场的新闻采访记者都应该保持中立,保持理性。

一般事件的传播或报道中,传播者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伦理规范

应注意4个方面的伦理规范
1、尊重客观事实。新媒体中的新闻传播追求“无事不报、无报不快”。一个新闻事件出来,往往快速报道、转发、传播,而且越是反常的内容传播得越快,甚至加上情绪化的评论,造成新媒体中充斥许多不实信息。
2、尊重知识产权。新媒体传播中的大多数新闻内容并非原创,而是源自其他机构或作者的作品。
3、尊重个人隐私。在新媒体的新闻传播中,传播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非法传播后追惩力不强,因而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保护不够。
3、尊重社会公益。新闻作品既是公共品,也是商品。前者体现在新闻作品的社会服务功能上,后者体现在新闻作品的市场信息价值上。
4、尊重国家利益。新媒体的新闻传播打破了国内国际界限,成为国际传播的大舞台。在这一舞台上,支持中国的正面声音在传播,诋毁中国的负面声音也不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