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13部门联合发文转包分包(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以及联合发文会签模板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提出意见

观点网讯: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紧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实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密可操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作用,引导招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包括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及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要求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程电子化交易。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在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方面,要求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该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建筑行业的十大关键词,与你息息相关!-工保网

1、装配式建筑加速发展

2020年,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及各个方舱医院的快速落成,引得国外震惊和热议。

中国快速组织力量和高效施工体现了硬核的中国建造能力,之所以创造这样的奇迹,装配式技术在其中尤为关键。

装配式建筑具有模块化、定制化、高效化、绿色化特点。

火神山医院利用当地施I单位的现有库存,用集装箱进行模块化拼装成一个个病房,针对有特殊高要求的ICU等场地采用轻钢结构加钢制复合板结构,大大地加快了医院的建造进度。

这次疫情也给建筑业带来深刻的启示,紧急时刻只有装配式建筑能做到如此快速的建造。未来在政策和环境的双重作用下,装配式建筑将不断的成熟,行业接受度也会越来越高。

2、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3、监理工程师考试改革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 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之前取得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效用不变 。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 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效用等同 。

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l 参加 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 成绩有效期顺延 ,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l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l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个专业类别。

l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l 考试成绩实行 4年为一个周期 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l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 免考基础科目 。

l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4、农民工工资保障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5、二建考试延期

受疫情影响,原定于在5月30、31日举行的二建考试延期举行,具体时间暂未公布,此举无疑打乱了不少考生的复习计划,也让很多原本不打算参加二建考试的人加入到了备考行列中,但是总的来说对大家还是有一些好处:

1. 复习时间增多

尤其是对上

福建13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

  为助力解决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以及省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医保等1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为进一步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福建省将建立政策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合力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加快新市民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共享。完善新市民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研究建立金融服务新市民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新市民创业以及吸纳新市民就业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新市民金融服务重点领域包括新市民住房安居金融需求、日常生活及其子女教育金融服务、健康保险保障、养老金融服务、民生领域资金监管。福建省将全面排查新市民无贷户,形成“首贷户”拓展白名单,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持续优化新市民“有贷户”服务,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

  福建省将着力强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新市民等重点群体金融服务。对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做好原有农村服务对象进城务工后的跟踪对接服务,优先做好造福工程易地搬迁人口中新市民的后续服务。

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

一、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法律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主要的规定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详细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