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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到30万,失主却说丢了35万这是什么电视剧?

不是电视剧,《拒绝采访》是由王宏量执导的中国家庭电影,杜旭东、王艺瞳主演。

《拒绝采访》讲述清洁工人老杜捡到30万元巨款把钱交还失主後,却拒绝接受电视台采访。而后得知失主丢的钱是35万,原先视他为“无名英雄”的人对他有了另一副表情,但老杜依旧像以往那样乐观、积极地生活着。

扩展资料:

剧情如下:

清洁工人老杜在工作时捡到了三十万元巨款。后续采访中得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失主丢的钱不是三十万,而是三十五万!

女记者惊诧了,出于对工作的负责,出于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年轻的女记者下定决心一定要采访到老杜提出事实的真相。

一个叫杜师傅的环卫工人捡了30万,叫什么电视剧?

是电影《拒绝采访》。

《拒绝采访》2008年12月11日上映的电影,由王宏量执导,杜旭东、 王艺瞳主演。

影片中的杜师傅由杜旭东饰演,讲述清洁工人老杜捡到30万元巨款把钱交还失主後,却拒绝接受电视台采访。

而后得知失主丢的钱是35万,原先视他为“无名英雄”的人对他有了另一副表情,最终老杜在记者王艺瞳的帮助下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剧情:

清洁工人老杜在工作时捡到了三十万元巨款。他心无杂念,第一时间把钱带回环卫队,联系到失主后交还了三十万元巨款。

电视台一名新进女记者前来采访,队里上下对此事都是全力配合,但老杜却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当晚播出的电视节目里,女记者大赞老杜的淡泊名利,低调作风。

后续采访中,女记者得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失主丢的钱不是三十万,而是三十五万!女记者惊诧了……

出于对工作的负责,出于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年轻的女记者下定决心一定要采访到老杜,揭出事实的真相!新一期电视节目的播出,令老杜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震动。

原先都视他为“无名英雄”的身边人---队长,刚子,街坊邻居,甚至自己的老伴、儿子都对他有了另一幅表情,似乎都在旁敲侧击地想打听出些什么…

身边发生的一切似乎都与他无关,老杜依旧像以往那样,像被人视为“无名英雄”时那样,乐观、积极地生活着。老杜依旧不接受采访,女记者的系列报道难以完结。

两个倔脾气的人对在了一起,于是,一幕幕“你堵我逃”,上演在老杜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

老杜的同事刚子,不可避免地卷入了这场“野蛮采访”中,但他的种种举动,似乎隐藏着另一重目的…

请把《拒绝采访》这部电影的故事情节描述一下?

一环卫工人捡到30万元,交还给失主,但失主说丢的是35万。记者采访他,他都逃走,后来失主来找他,于是他把大家都叫到家里,说他自己是他妈妈捡来的,这个社会上有很多做了好事的无名英雄,所以他认为自己所做的并不应该接受采访。听了他的一番话,刚子(就是常和他在一起的环卫工人)招了,说其实那天是刚子自己先发现那袋子钱的,因为胆小所以拿了5万小部分钱给他爸治病,用了5000元。补充: 事实真相 水落石出 ,刚子将剩余4万5还给了失主

可以拒绝记者采访吗?拒绝采访后还在电视上播放怎么办?拜托各位了 3Q

涉及到你自身合法权益的你可以不配合采访
涉及到他人的公共的权益的你有义务配合采访
涉及到国家
集体
单位
正当的合法的相关事宜而又规定保密的你可以拒绝采访
触犯你的权益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如何拒绝采访

1.我不愿意采访
2.现在又别的事情要处理。希望以后有机会在说。
3。谢谢媒体的关心。可以告诉大家的我会告诉大家的。
多看看娱乐新闻,参考下明星们的回答啊。。。

有记者采访我家,我们有权利拒绝他们采访并且播放吗?

  有。正常情况下,是否接收采访和播出采访的节目,这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尤其是牵涉到公民的隐私,他人不得强行为之。但是如果是涉及法律问题或者已经触犯刑律,新闻界是可以介入调查采访和报道,公民也要进行配合。

电视台可以随便采访人,然后采访的录像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播到电视上吗?

  采访是记者的权利,拒绝采访也是受访者的权利。如果其拍摄的影像资没有刻意的人身攻击或侵害当事人的隐私则构不成侵权,否则有侵权之嫌。

  但是,个人的违法行为、显失公共道德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受隐私权的保护。

我有没有拒绝记者采访拍摄的权利?

  你当然有权利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和拍摄,但是记者也有权利反映你的拒绝,并且用于新闻报道,只要所涉及到的事关公众利益。
  在你所举的例子里面,随地吐痰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即便不是记者,而是普通路人拍摄下来刊登到媒体上,也是可以的。如果你要对电视台和记者提起告诉,这是你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对方会用行使舆论监督权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其中就包括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
  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