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信息公开咨询回应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经验」和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视钱如命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云南省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省新闻办负责推进健全完善全省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省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省国家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各项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四)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公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有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 申诉 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法律分析: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