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0,E1是什么用地?和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小白兔〤奶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1是什么用地

E1的用地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指的是水域。

E1即水域,是非建设用地,水域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

水域是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 不包括泄洪区和垦植3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水域用地中又分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积雪9个二级地类。

水域用地的规定

在《土地利用分类》中,水域不作为独立一项分类,而分属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即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属农用地;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属建设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属未利用土地。

擅自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进行罚款。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经过怎样的演变

  一、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经过的演变:

  土地资源数量分析应以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轮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类体系依据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确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规划,即将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个一级类和46个二级类。

  修订后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所采用的规划分类体系是在原土地分类体系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所确定的。

  随后为了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土地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的基础上,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类体系。经过进一步优化调整,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实施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并按照此分类体系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分类体系采用的《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文)和2010年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规划分类体系,即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确定的。该土地规划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

  二、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对土地自然属性的利用方式和目的意图,是一种动态过程。土地覆盖是指自然营造物和人工建筑物所覆盖的地表诸要素的综合体,包括地表植被、土壤、湖泊、沼泽湿地及各种建筑物(如道路等),具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属性,其形态和状态可在多种时空尺度上变化。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劳动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这一活动表现为人类与土地进行的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

  土地利用是由土地质量特性和社会土地需求协调所决定的土地功能过程。

  土地利用是个技术问题。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高,对于作为综合体的土地所包含的各种因素的认识程度就高,利用这些因素所采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先进,因而取得的效果也就越好。

  土地利用同时又是个经济问题。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与其它要素结合后,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利用中必须服从一定经济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调把耕地调整为建设用地吗

(1)“水域”(E1)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

(2)“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米、北方宽度不小于2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3)“其他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其中农用地:

农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二调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晾晒场管护房等设施农用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等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E1用地性质是什么

二类居住用地。
1、E是指非建设用地,E1指水域。
2、水域E1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至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也就是二类居住用地。

林地是否属于或者耕地?农用地的范围是哪些?

林地并不属于耕地,林地属农用地的一种。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二级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

2、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

扩展资料:

林地分类: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农用地范围: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土地管理法

2001年版和2007年版土地利用分类的异同

1984年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8大类
1989年 城镇土地分类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国城镇土地采用两级分类,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2001年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国土资源部 3大类 城乡一体土地分类
2002年 全国土地分类 (过渡期间适用) 国土资源部 3大类
2007年 土地利用分类 **国家标准** 12大类 城乡一体土地分类
2010年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 国土资源部 3大类

冷库属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冷藏库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标准,不能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而应按非农建设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部耕地保护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业设施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0d\x0a  二、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x0d\x0a  三、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x0d\x0a  四、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x0d\x0a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x0d\x0a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x0d\x0a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x0d\x0a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x0d\x0a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x0d\x0a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x0d\x0a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x0d\x0a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x0d\x0a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温室大棚可以吗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同类型的土地的用途不同。

比如设施农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定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因此,在设施农用地上建温室大棚是可以的。

再比如水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定义,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因此,私自在水田搭建温室大棚肯定是不行的。不过,如果水田未被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话,那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水田是可以搭建温室大棚的。当然,如果水田被划定为基本农田了,那是不能搭建温室大棚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温室大棚吗?综上,到底能不能搭建温室大棚,要看是哪种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