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寄养家庭 第五季(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以及美国寄养家庭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犯罪现场调查:纽约的主演介绍

犯罪现场调查:纽约 第七季主演: 加里·西尼斯 / 雪拉·渥德 / 卡迈因·吉欧凡纳佐 / 希尔·哈勃 / 艾迪·卡希尔 / 安娜·贝尔克耐普 / 罗伯特·乔伊 / A·J·巴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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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尚未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今秋9月开播的CSI: NY第七季,带来的是一个沉重的开局。从播放时间的变更,到面姐Stella的突然离去,似乎都在昭示纽约漫长冬季的到来。然而,虽说曲终人散总有时,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却是永无止尽的。新一季NY 除了继续展现眼花缭乱的高科技破案技术外,也将为观众揭开Danny,Lindsay小两口和狡猾的Shane Casey之间数年纠缠的最终结果。而前陆战队老兵Mac大叔在法医Peyton回归后,是否将掀起新的情感波澜?接替面姐新加盟的Jo Danville警探是否有上佳表演?此外,NY团队里的其他成Hawkes,Flack,Adam,Sid在新一季里会有何种表现,都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玩具人的影视形象

动画
1966年老动画《The New Adventures of Superman》里登场,几乎是唯一采用黄金时代温斯洛·斯科特设定的玩具人。
电视动画《Challenge of the Super Friends》中有登场,由Frank Welker配音,造型接近杰克·尼姆波,不过在该剧集中玩具人并不叫玩具人,而是叫做玩偶师。
90年代DCAU的《超人》动画中出现了玩具人,由Bud Cort配音,是最经典的一个版本。该版本玩具人身形矮小,头脑聪明。他的真名是温斯洛·斯科特二世(Winslow Schott, Jr)——一个玩具制造商的儿子,他父亲本来梦想开办玩具工厂,但始终无法实现,还因别人陷害而破产死去。在寄养家庭,斯科特二世受到虐待,养成神经质的性格,后来用自己的天才头脑开始犯罪与复仇。这个版本的玩具人多次出现于DCAU世界,还在《正义联盟》中制造了令人穿越的光枪,把超人传送到未来。
DCAU版《蝙蝠侠》第五季也有玩具人登场,配音是Richard Green。
动画《蝙蝠侠:英勇无畏》中也出现了玩具人,由John DiMaggio配音。故事中他用红色氪石激发超人邪恶人格。
动画《少年正义联盟》里登场,由Cameron Bowen配音,建造大型机器人抢劫,被蓝甲虫(Blue Beetle)打败。
《机器鸡DC特辑》中出现了杰克·尼姆波版本的玩具人,由Seth Green配音,看起来最后被英雄误杀。
真人
电视剧《超人新冒险》中登场,第一个版本由Sherman Hemsley扮演。故事中玩具人性格类似黄金时代,并不是无可救药的坏人。他制造的毒药令接触的人变得自私和孩子气,超人与路易斯都中了招。另一个版本的玩具人出现在后面剧集,由Grant Shaud扮演,是绑架孩子的罪犯,就没那么可爱了。
CW电视剧《超人前传》中,由克里斯·高瑟出演温斯洛·肖特。
电视剧《女超人》中,由亨利·科泽尼出演。在十多年前,他试图用伪装成礼物的炸弹炸死他的老板切斯特,因为其有可能偷取了他的计划。但是炸弹杀死了六名员工。在这次投弹时,他的儿子小温斯洛·“温”·肖特(Jeremy Jordan出演)才11岁,因此从未原谅过他对自己的愤怒。在肖特从监狱逃脱后,他尝试再次杀死切斯特,甚至以他要炸整个会议中心来劝诱温加入,最终被女超人击败。 动画电影《超人之死》(Superman:Doomsday)中出场,由John DiMaggio配音。这里是虐杀儿童版本的温斯洛,使用巨型蜘蛛绑架孩子,并在逃亡时杀害了一名女童。
动画电影《JLA Adventures: Trapped in Time》里登场,由Tom Gibis配音。该版本玩具人是个机器娃娃。 官方网游《DC Universe Online》里出现,配音为Matt Hislope。
游戏《Batman: Arkham Origins Blackgate》有关于玩具人的线索,但本人未登场。
游戏《Lego Batman 3: Beyond Gotham》出场,由Nolan North配音,版本是初代温斯洛。

CSI纽约篇演员表

  麦克·泰勒(Mac Taylor):盖瑞·辛尼兹(Gary Sinise)饰演,是CSI团队的领导人,独身(剧中设定他的妻子死于911事件)。曾经在美军海军陆战队服役;他也曾经说过在这世界上最想做的事就是为国家服务,而他的三个理念是:维护国家的荣誉、维护(纽约)这个城市的安全以及维护犯罪调查实验室的公正廉洁。

  史黛拉·波纳席拉(Stella Bonasera)探员:美琳娜·卡娜卡瑞迪斯(Melina Kanakaredes)饰演,把自己完全奉献给工作。她常常被叫做「自由女神」,因为她强硬的个性、强烈的决心、以及高度的智慧使然。她是一半希腊、一半意大利血统的孤儿,从小在寄养家庭中长大。她跟麦克是非常好的朋友,总是担心他的生理与心理的状态。她于第七季离开,剧情设定为她成为新奥尔良犯罪实验室的领导人。

  丹尼·麦瑟(Danny Messer)探员:卡明·乔文纳佐(Carmine Giovinazzo)饰演,这个角色被认为是影集里最复杂的一个。他在史坦顿岛的一个「意大利黑手党」家庭中被监视着长大(参见「Tanglewood」这一集),有着一套自己的混合道德观(介于违法者与执法者之间)。麦克亲自挑选丹尼加入这个团队,这对后者来说是项荣誉与责任,每天都为他带来不少压力。他生性多疑,不容易相信他人。佛列克探员是他的好友,可以说是他唯一愿意交附信任的人。

  (这个人物就是你特别要求的) 薛尔登·霍克(Sheldon Hawkes)医检员:希尔·哈泼(Hill Harper)饰演,天才儿童,才18岁就从大学毕业;24岁获得外科医师执业执照。然而,因无法救回两个病人,从此放弃成为一个外科医生,成为一个医检员。在第2季里,霍克离开解剖室,改而从事现场调查工作.

  唐·佛列克(Don Flack)探员:艾迪·卡希尔(Eddie Cahill)饰演,来自一个世代从事执法工作的家族。他是纽约警局旧式办案风格与新时代的CSI之间的桥梁。他是个风趣的重案组探员,但是对嫌犯缺乏耐心。他的办案技巧常常接近法律容许的边界,不过总是蛮有效果的。他与丹尼·麦瑟是好友,总是愿意倾听后者的问题

  林赛·梦露(Lindsay Monroe):安娜·贝尔纳普(Anna Belknap)饰演,鉴识科学家,在艾婷·波恩被解雇之后从蒙大拿州调过来。首次出现是在「Zoo York」这一集。来自中西部的林赛是一名性格爽朗的女孩子,身手矫健,加入不久就完全融入了原来的团队。

  乔·唐娜文(Jo Danville):瑟拉·沃德(Sela Ward)饰演,原FBI犯罪实验室探员。第七季起正式成为纽约犯罪实验室一员,接替被调走的史黛拉的位置,是职位仅次于麦克的副主管。因为有FBI背景,常常为调查带来便利,也因此能够从不同途径了解不同人的小秘密。与同是FBI探员的丈夫离婚后来到纽约,有一儿子和一养女。为人幽默耿直,给人信任感(她是第七季里的演员,把她列出来是因为个人非常喜欢她,有个性,直爽,聪明干练)

  席德·汉默贝克(Sid Hammerbeck)医生:罗伯特·乔依(Robert Joy)饰演(第2季起),新来的医检员,他被形容为一个「半路出家的天才」,最近才从厨师专职成医检员。 在第三季中遭遇食物中毒,被史黛拉及时发现并且救了他。在第五季的一次尸检过程中遭遇放射性铊中毒,也抢救脱险。从第五季起成为主角

  亚当(Adam Ross):A.J. Buckley饰演,实验室技师,在班上以第一名毕业。从第五季起成为主角。

  杰尼佛·安吉尔(Jessica Angell):Emmanuelle Vaugier饰演,与佛列克一样是重案组警探,于第三季第一集首次登场,以干练老道的警察手法手法和美丽的外形赢得很多观众的青睐。于第四季与佛列克形成情侣关系,两人却一直很低调,但是他们的关系却几乎人尽皆知。因为她的姓氏Angell与天使(Angel)相近,因此被国内的观众称之为“天使姐姐”。 (她也死,具体在哪一季记得不是太清楚了)

  艾婷·波恩(Aiden Burn)探员:凡妮莎·费里托(Vanessa Ferlito)饰演,她土生土长于布鲁克林区,具有可以快速适应新情境的能力。(在第二季里死了)

寄养和领养孩子的区别

寄养和领养孩子的区别,领养:即家庭中无儿女,通过社区机构批准丶允许登记在册过继到自家。寄养:没有固定住所,没有专人护理,暂时性地住到临时的社区机构或亲属地。
一、寄养有三种解释
1、是说不在自己家里抚养;
2、多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
暂安置某处供养
二、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三、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2、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第二章 寄养条件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第十二条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寄养孩子有犯法吗?

寄养孩子一般不犯法。但需满足如下条件:
1、被寄养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弃婴;
2、寄养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等;
3、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家庭寄养是我国20世纪报90年代开始探索开展的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在促进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深化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办法》全文贯彻“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具体体现为:

在人性化方面,一是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暂行办法》将寄养儿童的范围仅限于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不包括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流浪未成年人。

《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展,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适用本《办法》。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二是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给以特殊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什么是寄养?有什么规定?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寄养是什么意思

托付给别人抚养或饲养。
寄养有三种解释,第一是说不在自己家里抚养;第二,多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第三,暂安置某处供养;四,是指将牲畜、家禽等分派或托付别人代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
一般家庭寄养都是长期性行为,基本上以"年"为单位。但如遇到有亲生父母认领或有家庭领养、发现寄养家庭有伤害寄养儿童的行为等情形时,福利院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什么情况下可以寄养孩子

法律分析: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法律依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