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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新手问】碰上拒绝采访怎么办?

才接手条线的新记者最大的困扰除了找不到好选题外,另一个大问题是“碰壁”。

采访对象不接受采访、接受了不肯谈、谈了不让写,诸如此类都属于“拒绝采访”之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壁”。

我们之前也谈过,做记者就要有点“厚脸皮”,至少站在职业人士的角度,必须“逼着”自己与人打交道,而且要站在“替人发言”的角度去与与人打交道。

不过,在真实的采访中,热脸贴冷屁股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个时候,记者非但不能恼,而且还要从新闻采访的目的出发,学会“转弯”,变着法子去“套”采访对象的话。

所以,如果当真碰了壁、撞了墙,记者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要让自己回到采访的原点——新闻主题上,稍稍策略性地思考下,如何在墙壁上凿出洞来,挖到自己要的东西。

其实采访对象之所以会产生拒绝采访的想法,深层原因是“不信任感”。也就是说,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没能与采访对象建立足够的信任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很难在采访的瞬间建立起来的,所以,在工作中,记者的大量时间实际是耗费在处理与被采访对象之间的人际关系上的。

可能从媒体组织的角度来看,条线的分配——新闻资源的分配——就是把一些单位、部门、公司或企业的联系“权利”给了记者,不过,在记者看来,这种分配最终是以记者本人与这些对接的组织中的某些个体接触的形式存在的。

条线越是熟悉,也就意味着,记者与这些组织中的个体之间的熟悉程度越高。

新手记者的问题有很多,而放到这里就是“人头不熟”。

在不熟悉的情况下,采访也有可能进行下去,但是,这就强烈地依赖于被采访对象的“倾诉欲望”。如果,被采访对象愿意多谈一些,记者就能获得更多信息,但是,这里也存在一个隐患,这就是被采访对象可能有些自己的目的,比如,通过宣传达到推销产品或推销自己等。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是被动的。

一旦被采访对象没有这种比较高的“倾诉欲望”,记者就会无计可施。

伴随对人的熟悉,记者与被采访对象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熟人关系”,彼此间有了信任关系之后,双方都知道对方的“底线”在哪里,被采访对象知道记者需要了解怎样的信息,记者也知道如何“保护”被采访对象。

这个时候的采访就会变成一种“协作关系”。

当然,这种“协作关系”也不是万灵的,从组织的角度来说,无论个体间的私人关系如何,各个组织到底还是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诉求,媒体组织的基本利益诉求是生产并推销新闻产品,但是,这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他组织“封锁信息”(这里主要是从中性话语的角度来谈“封锁信息”,比如对于商业机构来说,保密是出于商业的战术战略的需求,而对于行政机构来书哦,则是出于政治要求)的诉求产生矛盾。

所以,拒绝采访的心理动因就建立在两点上:

知道了拒绝采访是由什么导致的,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运用一些技巧来解决这些问题。

有时候,我们会碰到的,被采访对象最初比较热心,但是,采访后,或采访中途,他们会冒出一些插话,例如“今天我们谈的这些你不会都写下来吧”,或“今天谈的东西,我就是一些自己的看法,你就别写进去了。”

当然,这类还算好的,如果碰上谈完或是谈之前就申明,本日采访不能见诸媒体,记者辛辛苦苦跑一趟,就会化为泡影。

而为了新闻报道的顺利产出,我们就可以尝试做这么几件事。

可以拒绝媒体采访吗

可以拒绝媒体采访。新闻工作人员有采访的权利,当事人也有拒绝采访的权利,在新闻工作人员承诺会客观记录、报道当事人所陈述的实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接受采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在发稿前审阅。当发生重大社会事件并且涉事其中时,新闻工作人员有义务采访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接受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公民有权利拒绝记者采访吗?

公民是有不接受媒体或记者采访或摄像的权利,但是这个也是记者的工作,如果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是可以拒绝采访的。如果是社会上还原真相的新闻事件,那就无法干预记者的工作。

采访是记者的天职,也是新闻行业的根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记者就是代替广大的民众前往事情发生的现场,或是接触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并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透过报导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协助媒体达成守望、教育、讨论、娱乐等功能。而公民不接受媒体或记者采访,这个是个人行为。

扩展资料: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记者

                        百度百科-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人民网-岂容暴力应对记者采访

拒绝记者采访的法律规定

中国公民应该享有拒绝采访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的私权,哪怕是与一些事件或案件有关联也不例外,因为采访单位不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国家没有赋予任何非行政调查或采访的特权。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如何合法拒绝记者采访

法律分析:记者只可以做合法的采访,超出采访范围的是不合法的。采访是记者的权利,而不是权力,因此不具有强制性。被采访者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拒绝采访》是一部什么类型的电影,讲述了什么内容?

《拒绝采访》是一部中国式的家庭电影,电影的主要内容是:一位环卫工人捡到了三十万并交给了警察,之后还拒绝接受一切采访,然而后来失主却表示自己丢失的是三十五万,而清洁工人也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拒绝采访》这部电影是导演王宏量和编剧李冠荣、毛华共同打造的,而这部电影则是围绕清洁工人拾金不昧的故事来展开的。电影中的主角是清洁工人老杜,老杜有一天在扫地的时候捡到了三十万,这让老杜感到无比惊慌,老杜不敢擅自处理这笔钱,于是便主动将这三十万送到了警察局去,而警察局很快便找到了失主。随后便有很多电视台的记者想采访老杜,然而却都被老杜拒绝了,所以当时的很多电视台都在夸赞老杜这种拾金不昧又淡泊名利的举动,老杜也因此成为了所有人都好奇并敬仰的人物。

然而老杜还没有在这种仰慕中享受多久,失主便爆出了一个惊天消息,那就是丢失的钱财不是三十万,而是三十五万。这个消息爆出以后,老杜立刻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很多人都揣测是老杜私吞了那五万块钱还假装自己拾金不昧,然而此时的老杜依然是不愿意接受采访,但是电视台的女记者不愿意放弃,依然坚持不懈地去找老杜并请求他能够接受自己的采访并找出事实的真相。

最后,在大家的不懈追查下,终于得知了那消失的五万块钱去了哪里。原来当时发现那三十五万的是老杜的同事,这位同事的母亲需要很多钱来看病,所以他便悄悄扣下了五万块钱,但是那五万块钱已经被用掉了五千,所以那位同事最终只换了四万五千块给失主。

有拒绝采访的权利吗

有。有权利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和拍摄,但是记者也有权利反映你的拒绝,并且用于新闻报道,只要所涉及到的事关公众利益。在你所举的例子里面,随地吐痰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即便不是记者,而是普通路人拍摄下来刊登到媒体上,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有权拒绝记者采访吗?有权拒绝摄像吗?

有权利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和拍摄,但是记者也有权利反映你的拒绝,并且用于新闻报道,只要所涉及到的事关公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信息

记者代替广大的民众前往事情发生的现场,或是接触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并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透过报道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协助媒体达成守望、教育、讨论、娱乐等功能。一般而言,记者主要在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杂志社、通讯社等机构工作。

网络出现之后,也有部分记者替网络媒体(网络报)或专业网站工作。许多政府机关、工商企业也有自己的记者,还有不在固定媒体工作的记者,一般称为“自由撰稿”或“自由记者”,接受媒体委托或靠投稿维持生计。

可以不接受记者采访吗

公民是有不接受媒体或记者采访或摄像的权利,但是这个也是记者的工作,如果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是可以拒绝采访的。如果是社会上还原真相的新闻事件,那就无法干预记者的工作。采访是记者的天职,也是新闻行业的根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