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哈哈娱乐网网站「金蛇郎君」消息,近日,国家事务院(国务院全称)引发热议,国家事务总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同样引起许多争议,对此众网友各抒己见。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哈哈娱乐网为您解答。

国家事务管理院 是 什么单位???

主要是履行对国家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责,重点加强财务、房地产、大院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用水用电、食堂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根椐财政预算,负责对且直经费归口管理单位的行政经费和日常预算执行管理,包括会计业务指导、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负责机关大院的环境管理、园林绿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文明楼院、人民武装和人民防空工作。
说了这么多,你自己应该有能力可以揣摩出来是干什么的了。说是后勤总管也不太合适,大内太监也不合适,自己琢磨吧。
机关人员编制和一般局委一样。
工资这问题你不要想太多,国家水平。你记住一点,任何小资阶级都不是靠工资富裕的。努力吧

国务院的全称是什么

全称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单位名称,中央人民政府是这个单位的地位,建国初,政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第一次人大会议以后,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拓展资料:
一、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务管理院

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区别

1、区别一:所属机构不同

国家事务:国务院直属机构。

社会事务:政府职能部门。

2、区别二:职责不同

国家事务:具体工作是国家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具体工作是计生,卫生,教育,征兵等工作。承接市民政局,统战部,侨务局,民宗局,侨联下放给特区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和事项。

扩展资料: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百度百科-社会事务局

国务院全称

法律分析:国家事务治理府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

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敬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滑改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信稿判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