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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三种推理法是什么?

法律推理”是指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常见的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1,演绎推理这是一种确实性推理,演绎推理的形式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在教育工作中, 依据一定的科学原理设计和进行教育与教学实验等,均离不开此法。2,归纳推理,这是由一定程度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观点过渡到范围较大的观点,由特殊具体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3,类比推理是从观察个别现象开始的,因而近似归纳推理。但它又不是由特殊到一般,而是由特殊到特殊,因而又不同于归纳推理,分完全类推和不完全类推两种形式。完全类推是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进行比较的方面完全相同时的类推;不完全类推是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进行比较的方面不完全相同时的类推。

逻辑学中推理的方法有哪几种?

逻辑学中推理的方法有:

1、类比推理:

在逻辑学上,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出它们在另外的属性上(这一属性已为类比的一个对象所具有,另一个类比的对象那里尚未发现)也相同的一种推理。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观点过渡到范围较大的观点,由特殊具体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般,都存在于个别、特殊之中,并通过个别而存在。一般都存在于具体的对象和现象之中,因此,只有通过认识个别,才能认识一般。

3、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运用此法研究问题,首先要正确掌握作为指导思想或依据的一般原理、原则;其次要全面了解所要研究的课题、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然后才能推导出一般原理用于特定事物的结论。

扩展资料:

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关系推理等形式。

1、三段论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2、假言推理

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

3、选言推理

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

⑴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支,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支。

⑵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支,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支,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支。例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4、关系推理

是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关系命题的推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演绎推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归纳推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类比推理

推理有那几种?

推理按推理过程的思维方向划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它是由普遍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有:三段法、假言推理、肯定式、否定式、选言推理、肯定否定式、否定肯定式。

2、归纳推理是由特殊的前提推出普遍性结论的推理。有以下几种类型:完全归纳法、不完全归纳法、简单枚举法、科学归纳法、挈合法(求同法)、差异法(求异法)、共变法、剩余法。

3、类比推理是从特殊性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一种推理,也就是从一个对象的属性推出另一对象也可能具有这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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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方法

1、三段演绎法:由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判断作前提,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作结论的推理方法。

2、联言分解法:由联言判断的真值,推出一个支判断真值的联言推理形式的一种思维推理方法。

3、连锁推导法:在一个证明过程中,或一个比较复杂的推理过程中,将前一个推理的结论作为后一个推理的前提,一步接一步地推导,直到把需要的结论推出来。

4、综合归纳法:以大量个别知识为前提概括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方法。

5、归谬反驳法:从一个命题的荒谬结论,论证其不能成立的思维方法。分为:硬汉派、社会派、悬疑派、本格派、变格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推理



从结果推断原因叫什么

逆推。从结果推断原因是从根据事实或推论向前推理,推断手法为逆推。逆推多用于历史考证,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使用,是案件推理的基本方法之一。

在观察客观实验旳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推想,从而认识事物本质,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叫___法

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叫推理法。

推理法是在实验基础上,忽略次要因素,经过概括、抽象、推理得出规律的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但得出的某些规律却又不能用实验直接验证,又称理想实验法。

如:研究物体运动状态与力的关系实验;研究声音的传播实验等。

牛顿第一定律是在实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推理概括出来的科学理论,而不是直接通过实验得出的,也不是直接经过推论得出的。

扩展资料:

经典实例——牛顿第一定律

作为经典力学基础的惯性定律,就是“推理法”的一个重要结论。这个结论是不能直接从实验中得出的。

伽俐略曾注意到,当一个球从一个斜面上滚下而又滚上第二个斜面时,球在第二个斜面上所达到的高度同它在第一个斜面上开始滚下时的高度几乎相等。伽俐略断定高度上的这一微小差别是由于摩擦而产生的,如能将摩擦完全消除的话,高度将恰好相等。

他推想说,在完全没有摩擦的情况下,不管第二个斜面的倾斜度多么小,球在第二个斜面上总要达到相同的高度。如果第二个斜面的倾斜度完全消除了,那么球从第一个斜面上滚下来之后,将以恒定的速度在无限长的平面上永远不停地运动下去。

这个实验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永远也无法将摩擦完全消除掉。所以,这只是一个“推理法”。但是,伽俐略由此而得到的结论,打破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1000多年间关于受力运动的物体,当外力停止作用时便归于静止的陈旧观念,为近代力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这个结论被牛顿总结为运动第一定律,即惯性定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推理法

法律推理的名词解释

法律推理,是指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

常见的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是以一般的原则为标准推断出某一具体情况的解决方式。如甲类情况受乙规则支配,某一案件的情况属于甲类,因此这个案件要受乙规则支配。归纳推理是从两个或更多的同类特殊命题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

如在甲案件中,制造商对于过失造成的、由饮料瓶成品引起的损害负有责任;在乙案件中,制造商对由过失造成的、由包装布料成品引起的损害负有责任,从这两个命题中,人们可以归纳出一般的命题,即制造商要对他过失地提供给人们使用的包装品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个一般命题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基础。然而从两个或更多的特殊命题中也可能归纳出几种普遍程度不同的一般性命题。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种情况在某些特征上的相似,做出它们在其它特征上也可能相似的结论。如在乙案件中可应用甲规则,现在有一个在所有实质方面类似于乙案件的案件,那么甲规则也可应用于这个案件。但类比推理或然性很强,应在具体案件中考虑多方面因素慎重使用,尤其不能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使用类比推理。

有哪些逻辑推理的方法?

1、三段论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2、假言推理

是根据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三种。

3、选言推理

是至少有一个前提为选言命题,并根据选言命题各选言支之间的关系而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一般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所组成。

根据组成前提的命题是否皆为选言命题,可分为纯粹选言推理和选言直言推理。按一般习惯用法。选言推理主要指选言直言推理。根据选言前提各选言支之间的关系是否为相容关系,可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

相关定义:

①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②它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

③它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④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必然性推理。

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这是因为演绎推理保证推理有效的根据并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形式。演绎推理的最典型、最重要的应用,通常存在于逻辑和数学证明中。

法律推理有哪几种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

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3、类推法

类推法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因而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e这种属性。

扩展资料:

法律推理实质上是承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当法官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时,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法律信念来进行推理和选择,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这种选择必须是理性的,合情合理的,而不能任凭法官肆意揣测和滥用。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推理的主要形式是运用法律解释、运用判例、进行利益衡量和参照公共政策。但其推论结果参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制度建设,防止法官滥用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