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财税2019 20号文解读,集团内部固定资产调拨账务处理「知识普及」,以及财税2019第20号解读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集团内部固定资产调拨账务处理


集团内部固定资产调拨账务处理
举例说明:
A和B均为集团子公司,A公司支付款项在B地购置汽车一辆,发票名称为B公司(原因是A地挂不了车牌,所以才去B地买车挂B地的车牌,如此一来,发票只能开给B地的B公司),该车怎么入账?分别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1、固定资产只能在B公司入账,同时折旧在B公司提取.
2、由于款项是A公司支付的,所以AB两个公司之间是往来账.
3、AB两个公司相互之间作固定资产调拨单,B公司是固定资产调出,A公司是固定资产调入.同时B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备注注明已调出由A公司保管.
4、AB两个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附注中都要注明固定资产调拨和折旧情况,集团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应当把B公司的折旧费用划到A公司中.
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税收风险有哪些?
2018年8月以后,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的准入条件大大放宽,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等字样不再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有关部门也不再对资本情况和子公司数量进行审查.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只要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的,即可享受无偿资金往来免征增值税政策.
鉴于财税〔2019〕20号规定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仅限于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那如何界定集团内单位是第二个关键问题.我们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集团内单位只限定于集团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母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且鉴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做审查,只是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在把握财税〔2019〕20号文中的集团内单位时,可直接参考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成员单位信息就可以,不应该再基层执行时再增加更多认为的标准,导致政策各地执行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上述文章针对集团内部固定资产调拨账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讲解,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解答.大家可以按照例子举一反三.另外,如果集团内部进行资金往来,并且是无偿的,在税收上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大家要注意哦!本文的解答完毕.

集团内部借款利息免增值税的政策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若该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拓展资料:政策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予以调整是常态,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律位阶高;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的,是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排除可调整,且是法律位阶较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合法吗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一般是合法的.
关联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贷行为。
关联公司之前资金往来要注意税务问题。
1、增值税方面:财税〔2019〕20号文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且2019年2月2日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溯及既往,在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而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属于国内居民企业,所得税负均为25%,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纳税吗?


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纳税吗?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签订无息协议,纳税也是分几种情况的,具体如下:
两个独立企业之间
虽然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协议,但是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仍然需要计算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0号《关于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与公司间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公司借给对方公司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款时发生利息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贷:其他应收款
2、公司向对方公司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还款时支出对应利息费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借款,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以及"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上述讲解的内容资料,就是我们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纳税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借款,另外一种是属于集团内的借款.这两种情况下涉及到纳税问题有所不同.

盈利性养老院的税收优惠是什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明确,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阶位(属法律)高于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属部门规章),故涉税优惠政策也自然而然也适用法律效力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原定义的“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已经不合适了,亟需修订完善。

企业借款需要缴纳什么税?

主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向单位提供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3%增值税。
单位支付利息时,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月利息收入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元的),代开时享受免增值税及附加税的优惠。
注:具体以代开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
单位支付利息,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的凭证,同时借款合同应作为附件处理。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全额征收20%的个税。
那么,单位向员工借款,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如何约定呢?
单位与员工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用途注明为“用于企业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周转”,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拓展资料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CS[2016] 36号)第1条第19款第7项: 在统一借贷还款业务中,收取的利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金融公司隶属于集团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水平不高于贷款利率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息票利率免征增值税税。 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者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者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债券息票利率的,应当足额缴纳增值税。
2.根据附件《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第一条的说明,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 政策依据文件第44条规定,纳税人有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合理商业目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注:视同销售行为)未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