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律法之地,非法之地和法外之地有区别吗非法之地和法外之地有区别吗??和法律之地电影详细剧情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莛寒梦阮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法外之地是什么意思?

法外之地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地方,也可以说是法律效力约束不到的地方,还可以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空白的事物。

非法之地和法外之地有区别吗非法之地和法外之地有区别吗?

非法之地和法外之地有一定的区别。非法之地指的是某些地方,由于某些原因而不允许人们进入或活动。这种地方通常是政府控制的,并且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禁止普通民众进入。例如,军事基地和某些特定的政府机构可能被视为非法之地。
法外之地指的是某些地方,由于特殊的原因,法律对这些地方的适用受到限制。例如,国家领土以外的地方可能被视为法外之地,因为法律并不适用于这些地方。法外之地也可以是某些特殊场所,例如教堂、学校等,在这些场所内,法律的适用可能受到限制。
总之,非法之地和法外之地都是某些地方,法律在这些地方的适用受到限制。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非法之地是由于某些原因被禁止人们进入或活动的地方,而法外之地则是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法律在这些地方的适用受到限制的地方。

律法时代.恩典时代.和末了时代有什么区别?

三者区别:

1、律法时代:是指从摩西至基督的时代,上帝借摩西给上帝的子民以色列赐下了律法。外帮许多国家也都有了自己的律法。由律法来管理国家人民。

2、恩典时代:是指从基督死至信徒被提的时代,上帝借主耶稣给全人类赐下恩典,凡认耶稣为救主,向神承认自己的罪,并努力悔改的,将来都可以进天堂,得永生,而不下地狱。 虽然每个时代都曾显明神的恩典,但基督降临时,恩典是最为明显的,神透过基督的来临,让世人都知道他的恩典。

3、末了时代:是指千禧年国度基督掌权的时代,不光要听神的话。还要吃喝了神的话。

扩展资料

时代论是一个诠释圣经的系统,以神的恩典作为中心主体,建立起圣经真理的一贯性。时代论有着以下特点:

1、时代论者虽然确队人在不同的时代,接受了不同的职任和神的托付,但他们也讲论人要在每个时代,以信心回应神的启示(救恩一定是靠着恩典,借着信心而得着的)。

2、时代论者依循两个基木原则,来建立他们的解经系统:一个是维持一贯按字面意义诠释的方法,另一个原则为保持以色列与教会之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时代论

法外之地前一句是什么

法外之地前一句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是人民日报在2019-01-25日发布的一篇文章。

明代的律法是否严明,历史地位如何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

不法之地什么意思

不法之地的意思是没有法律的地方,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法治社会下的------“不法之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民主法治,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我坚信在中国没有不法之地。

看汉律法体系的演进,核心思想是如何转变的?

秦汉的建立推动了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秦朝创建的秦法制度体系随着严刑峻法迅速埋葬了秦皇一统六国奠定的基业。随着汉高祖入主关中建立西汉王朝,在吸取了秦朝的覆国的教训后对律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西汉以“黄老”思想为指导在法律的制定上贯彻践行“轻刑省罚、无为而治”的原则。

由于西汉统治阶层对国家专制权利的诉求不断增大,在西汉政治体系不断向中央集权推进的过程加快了西汉法律体系儒家化的进程,逐渐形成了以“德法并用、德主刑辅”为主的治国理念。在政治环境较为宽松的西汉法律体系“熔铸百家”吸收了诸子百家的思想精髓向着“多元一体”发展,西汉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夯实了法律思想的基础。

西汉建立初期“黄老之术”备受统治阶级推崇,受黄老思想影响西汉初期对先秦律法进行变革,构建了西汉初期较为完整的社会规范律法

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动使新的社会制度将旧的制度取而代之,随着“革故鼎新”大变革时期的到来,“诸子百家”纷纷提出代表着不同阶层利益的思想主张来回应社会制度的变革。在“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的律法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对西汉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了各学派讨论的重点。最早受到西汉统治阶级青睐的就是道家的“黄老之术”。

“所谓黄老之术:黄者,皇帝也;老者,老子也。黄、老之操,身中恬淡,其治无为,正身共己而阴阳自和,无心于为而物自化,无意于生而物自成。”

“黄老”主张法律是从“道”之中产生天道是法律的依据,因此黄老思想下的"法"带有“自然法”的色彩。提倡君主治理国家把顺应民心作为施行法律的标准。汉高祖刘邦曾作为社会底层的一员深受秦朝严刑峻法之苦。在他入主咸阳的第一件事就是与父老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

刘邦的法令保障了百姓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求,这种基本需求可触知可观察。正是因此刘邦的军队受到了秦地苦秦久矣父老的拥戴为楚汉战争取胜奠定了群众基础。

刘邦:约法三章

黄老思想在汉初统治阶级中占有重要地位,“黄老之术”引法入道对汉承秦制许多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在“道生法”观念的主导下进行了变革和摒除,为西汉初期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规范律法制度。

汉初律法在黄老思想的影响下顺应民心轻徭薄赋。这一时期法律的制定立足于减少对百姓生活的干预,让百姓安心从事生产活动从而维护根基不稳的新王朝。经过西汉三代人的努力出现了“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寖息”的大好局面。

黄老之术排斥秦朝时期的极端刑罚但并不反对使用刑罚。因此汉惠帝执政时废除了“挟书律”和“妖言令”,这对于汉初的文化复兴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汉文帝时又相继废除了“收孥诸相坐律令”、“诽镑妖言之罪”和“肉刑”等先秦酷刑,到了汉景帝时又减轻了对“笞刑”的惩罚力度。这些措施缓和了西汉初期的社会矛盾体现了西汉法律制度的人道性,这些措施为西汉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经历了惠帝、文帝 和景帝祖孙三代的治理之后西汉经济繁荣国力强盛。 随着诸侯王的割据分裂和豪强巨贾的崛起西汉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黄老所主张的“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治国观念从历史前台慢慢退却,在秦朝受到压制的儒家思想开始复兴进入了汉朝的政治舞台。

由于西汉的繁荣发展新的社会矛盾形成,黄老主张“清静无为”的治国观念退出西汉政治舞台,随着儒学的兴起西汉律法体系向“儒家化”变革

西汉的律法条例

秦朝律法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主张强调国君 “任法”而治,要严格约束百姓的行为。因此秦朝只注重了对百姓的外在规范,而缺乏内在的价值和评判。

“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

正是由于秦法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秦法在历史的进程中不可能居于主导地位。

早在先秦时期儒家就对于国家的治理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和方法。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不赞成把政令和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首要手段,强调国家要以“仁”入礼要“为政以德”。孔子还顺应时代的发展为“德”和“礼”赋予了新的意义,强化了二者在政治方面的意义。

儒家的学说和理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延续起到了重要意义,它将宗法制的家庭和皇权国家高度协调了起来,儒学意识形态和郡县制的结合在协调宗法和国家方面的问题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孔子与诸学百家

在社会治理的层面要按照贫富贵贱等级进行分配,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在儒家学说理论的指导下家庭和国家之间形成了一个协调系统。儒家思想认为并不是所有矛盾都适合用法律来解决,在解决许多民间矛盾时从道德、调解的方面更为 有效。

因此在国家统治力薄弱的基层社会西汉统治者从儒家“忠孝、仁义”的道德观教化和约束民众。随着西汉律法的儒家化促进了西汉基层社会的稳定性有效减轻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负担。

随着汉惠帝对“挟书律”的废除,压抑已久的各学派思想逐渐复兴,西汉的律法思想体系开始向“熔铸百家多元一体”化发展

西汉初期统治阶级虽然大力推行“黄老”之术,但黄老思想并没有在西汉取得永久的“独崇”地位。随着汉惠帝对“挟书律”的废除,被先秦压抑已久的各学派思想逐渐复兴。由于在西汉初期政治环境相对宽松各思想学派积极鼓吹自己的政治主张,各学派的思想主张多反映在法律领域,因此出现了多家并行的局面。

西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各家学派主张的融合,道家、法家、儒家等学派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对汉初法律体系的塑造,这使得西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大的包容性。西汉法律思想“多元一体”的特点集中体现在《淮南子》一书中。

“文景之治”时期国家国泰民安

经过当时众多学派努力而成的 《淮南子》代表了当时学术思想的最高水平。其虽然以道家思想为主但同时也融合了儒、法、各家之所长,是一个庞大的思想宝库其中对法律思想的包容性更是得到了极致的展现。

正是因为《淮南子》对各学派法律思想的包容性所以在当时对儒家的治国理念并不排斥,在总体倾向“援儒入法”对儒家礼义和法的关系做了明确论断。

“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 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非崇善废丑,不向礼义。 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

汉初的法律思想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它既不同于秦朝时法家思想对法律的全面主导也不同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将法律体系儒家化。而是吸收了先秦各家思想的精华改变了秦朝法律摒弃仁义、暴虐无度的特点,更加具有包容性也更多地体现了人性的一面为历代君王立法树立了典范性作用。

随着儒家、法家等思想流派开始复兴于西汉大一统的国家政治舞台上,“黄老思想”在西汉时虽昙花一现便让位于儒家学派,但它带有自然法色彩的“道法”观念仍是批判严刑峻法的有力武器,其思想中的精华部分仍为历史所牢记。

老师,法外之地是什么意思?

你好,很高兴解决你的问题。我法外之地,顾名思义,意思是法律之外的地方。

法律不是什么之地

自由散漫。法律不是自由散漫之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5、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国主.权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
法具有可诉性
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①、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②、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①、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②、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法的社.会性
①、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②、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