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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的介绍

《马背上的法庭》是一部由刘杰执导,李保田、杨亚宁、吕聿来主演的剧情片,于2006年9月6日上映。影片讲述了云南山区基层法官老冯骑着马驮着国徽翻山越岭给山民们断案。7天走了3个寨子,断了5桩鸡毛蒜皮的家务事,最后他疲劳过度,摔下山崖身亡的故事1。

好看不到哪里去(马背上的法庭)影评

对于这部电影,观前我是一无所知。在进场前一直问,谁是导演啊?演员竟然还有李保田?竟然获得了什么“威尼斯电影节地平线单元”的奖项?真是一头雾水。“地平线单元”?估计和电影名字有关吧,《马背上的法庭》,马啊,马背啊,陆地的禽兽,因此得此“地平线单元”奖项。估计《新海神号》去参加,说不准也得有个“太平洋单元”的奖项。

其实一听《马背上的法庭》这个电影名字,又是正宗的国产电影,都不需要去了解剧情,脑袋里闪现都是关于生活艰难的边远山区的劳苦人民的惨痛画面。估计又是根据哪个写实主义小说改编的,像《背着爸爸去上学》,《一个都不能少》《那山,那人,那旺材》等等等这类电影一样。

电影一开始,先是有模有势的出现某某地区民俗的介绍,当时我正和邻座那个谁了,在聊好莱钨经典动作片起劲呢,没进入状态看,忘记是些什么字幕了。然后,一大妈,也就是电影出场最多的女主角,布满人生沧桑皱纹的脸,硕大的出现在大银幕里。她像《东京审判》似的哭丧着脸,原来是在说她退休的事情。

酷似写实电影的风格立马显现出现,这类电影一开头就喜欢安排些真实生活中比较惨痛的事情出来,一是夺你耳目,二是为整体电影风格树立灰暗气氛,三是为电影剧情埋下伏笔,四是。。。估计也四不出来了。再四就得四不像了。

然后李保田出场了,载着大妈和另外一个青年开着车,在极为陡峭崎岖的山路上不要命的前进着。就这三啊?马呢?马去哪了?不是说叫《马背上的法庭》吗?不会这车是“马自达”牌的吧?在车顶上开庭?于是俗称《马背上的法庭》?等等,别急,在整个电影镜头随着那陡得要人命的山路上晃了几分钟后,马,电影标题的主角,才真的出现。

其实电影前面这一开始,我根本就没进入状态,在某些时刻看这类闷骚电影,必须得有些灵感似的观影状态,否则我就像个空壳人,电影里自己放自己的不亦乐乎,我的胡乱思绪却已经飘到乱七八糟的十万八千里以外了。我甚至已经在研究爱因斯坦老先生之所想:电影院里如果全部人同时放P,会不会引起共鸣共震现象。

晕乎,带这样的无聊心理观看这么一部所谓带有浓厚的“人文色彩”的电影是大大的不对的。于是,我强迫自己,努力克制自己,专心观影。

倍专心的。

电影里的一直想极力表现出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到底是什么族,我现在都还不知道。就知道李保田说的鸡屁股寨了。但是我仍然在疑问,这真的是真实的,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少数民族吗?当然,在某种角度来说,当地少数民族群众那些乱七八糟的本色表演,我觉得非常有意思,起码比喜欢暴着青茎粗着脖子喜欢在每句话后面加个“嘎”的李保田抢戏多了。

因为我的阴暗心理就是喜欢挑毛病,镜头上每出现一个群众演员,我都在仔细观察,是本色演出?还是有被导演教育过的再加工?幸好,那些少数民族跑龙套的,保持了他们的一贯真实生活风格,表情木纳,说话不清楚,动作幅度过大,形体夸张。特别是那个被猪拱了罐罐(祖坟骨灰)那位倒霉蛋。在农村里,的确是有许多山里人在激动时是这样表达自己的。但是我仍然在想,他们真的一点都没受剧组这帮外来人影响吗?没受黑洞洞的摄影机影响吗?

还有少数民族的习俗,不知道我观影不专心,还是电影里表现得不够,我就记得两个大场面了,一个是围着国徽跳篝火舞,(且不说这段有多别扭)二个是小青年结婚那段泼水什么的。其他的什么寻马拜庙我觉得真的不怎么样啊。换个藏族,估计也这样吧。对了,电影里这些不同寨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个族,他们的少数民族衣服,真是没什么特殊感觉。男人大部分都不穿族服,女人又大都穿白群,不知道她们干活该怎么办?呵呵,估计这里导演不敢学张艺谋乱改,电影里的族人现实生活中也应该是这样穿的。

或许,作为外来旁观者,永远都无法还原真实的少数民族本土生活。哪怕你是头脑发热自费到真实生活中的鸡屁股寨住上半年,也无法真正了解到他们的真实生活。因为他们的任何举动,你都会用你自己的词汇自己的感想去描述,而不是他们自己所想的那样。就好象老外学相声一样,就算是学了那么多年的“大山”,也不过那样。呵呵,扯远了嘎。

突然想起电影里有段少数民族群众打嬴官司高兴得一帮人傻瓜似的满大街边跑边叫,我觉得有点别扭,但也总比“围着国徽跳篝火舞”好些,因为这个电影有了个“威尼斯电影节地平线单元”,我想得就更多了。其他国家的人看这些,是否就真觉得这就是中国贫困山区人民的真实写照了?

其实“围着国徽跳篝火舞”那段,换成是一帮非洲土著围着美帝国主义的国旗跳舞,你有何感想?

特别是村长说:“我好大的面子啊,法官送我头猪。”这里到底是反映的村民质朴情怀?还是

什么是巡回审理?

巡回审理是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创造了这种制度。创始人是马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因此这种办案方式曾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此后其他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巡回审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总结了过去人民政权就地办案的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152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都是适用的。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法是,基层法院在固定地点建立人民法庭,称为“某县(区)人民法院某(一般以分庭所在地为名)人民法庭”,这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们可以受理本辖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在本辖区内巡回审判,就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到案件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等处所巡回审理时,除较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审的地点可以是案件发生地,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所在地。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就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必须组成合庭,按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或者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人民群众起诉或应诉都较方便,能节省他们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这种方式也便于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情况、搜集证据,与群众结合,及时正确地受理和裁决案件;还便于得到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以及通过审理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取得预防和减少纠纷、诉讼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