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热心网友都十分关心搜查证,搜查证怎么办?这个问题。还有一部分人想了解搜查证和检查证有何区别。对此,哈哈娱乐网小编「丶视覺」收集了相关的教程,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搜查证由谁签发

搜查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签发。搜查证是司法机关为执行搜查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凭证。在中国,进行搜查必须持有搜查令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但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主要内容包括,搜查原因、被搜查人的基本情况、搜查场所、搜查机关、执行人员和日期。是凡有侦查权、刑事调查权的司法机关都可以签发,因此,除公安、检察院、法院外,国家安全局、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签发。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检查证和搜查证区别

法律分析: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 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 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 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 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 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 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 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 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 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 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证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需要收集证据以查清案件的事实,这时候会用到许多强制措施,如审讯,搜查等等。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一定要有搜查证吗

警察搜查公民住宅必须出具搜查令。在非紧急情况下,没有搜查令而搜查公平住宅属于程序违法。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证由谁签发

搜查证由检察机关签发的,搜查证的发放条件为:

一、本文书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 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答名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搜查次数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使用后附卷。

检查证和搜查证的区别是什么啊

一、对象不同        

1、搜查证: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2、检查证:检查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身体。

二、主体不同        

1、搜查证: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2、检查证: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不同

1、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检查证: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和持有有关证件进行勘验,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搜查令和搜查证的区别

(一)搜查令和搜查证的区别有:“检查证明文件”在工作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检查证》,这是在治安案件中使用,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搜查令”在工作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搜查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同样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令和搜查证的区别

搜查令和搜查证是一个文件的两种不同称呼,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所需要的证件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