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的约定在线,到点下班,是一种什么心理??
据哈哈娱乐网网站「邈若山河」消息,近日,下班的约定在线,到点下班,是一种什么心理??引发热议,下班了电影同样引起许多争议,对此众网友各抒己见。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哈哈娱乐网为您解答。
为什么有些人到点就下班?
这种情况在部分二线,三线城市还不是很常见,在一线城市就比较严重了。小易分析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到点不下班,下班晚可以给领导留下好的印象,证明自己工作努力,态度积极。
第二:人云亦云的心态。在很多大城市,有加班文化,大家都不到点下班,你自己下班,感觉自己是另类一样,不合群。
第三:基本大城市都会有加班津贴,在加上很多去北上广打工的人,都是自己在外面租房子的,晚点下班还可以蹭一波免费的空调,晚餐,在顺便卷一波公司的加班津贴。不香吗?也只是相当于换了个地方刷手机而已。还能在领导面前表现一下,自己积极的工作态度,有利无弊。
而在小易看来,到点下班本就是正常约定范畴;现在却成了不积极工作的表现,真让人难以理解。首先,签订合同本就是按照上班时间工作,到点下班是约定好的事情;却出现了到点下班就是一种罪过了,甚至还有公司罚钱的,不予升职加薪的考核标准;公司迟到五分钟罚钱,那请问加班五分钟又有公司会按照迟到标准奖钱的?没有吧,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打工人,到点下班,不要觉得不好意思。
当然了,工作是否饱和,是否完成了自己当日的工作,也是一个标准了,完成了又为什么不可以走呢?小易一直是认为加班不是重点,重点是把有效的时间合理分配。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才是一个成功的企业该有的标准,而不是有事没事就来开开会,消磨浪费员工的时间,弄的员工没有做完自己工作上的事,不得不委屈巴巴的加班。时间长了对企业怎么会有忠诚度。企业员工本就是打工者,还要把企业当家,给的薪资少,迟到罚钱,加班不给钱,怎么当家看?当家看了那在家不是说走就走。
到点下班,是一种什么心理?
面试的时候,公司什么表现会让你觉得很不靠谱?
判断一家公司不靠谱的理由很多,不想加入一家公司的理由也很多,但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公司是否靠谱:
1.从员工穿着上判断。
公司美女多,个个穿得比较妖艳。只能说明公司老板好这一口,且内部人员干劲不足且过于享乐。加入这样的公司,基本上不会挣到钱,还会把自己的斗志消磨掉。真正能让你挣钱的公司一般是:
- 公司年轻人多且个个充满斗志。但这样的公司一般加班疯狂。
- 美女少,即便有,美女也只是着装中性,干练且拼劲十足,做事情一点都不含糊。但在这样的公司,你不仅需要高智商,还需要高情商。不然,你在这面玩不转,甚至会被人当枪使。
2、从员工的精神面貌上判断。当你发现公司员工个个都很忙,神情自信、面带微笑、朝气蓬勃。这样的公司虽然加班多,但公司收入一定很不错。你得知道,只有挣钱多的人,脸上才会有自信的笑容。
否则,不干活的员工,只会捣蛋和摸鱼,脸上不会自带微笑。
3、看员工的动作。如果你面试的时候,看到公司员工没有人说话。每个人都坐在电脑旁边,身体不动,忙着打字。要么是技术人员,要么是做方案,但多少是在聊天。你到这样的公司,不要说挣钱了,对你的职业发展只会带来负面的效果。
因为公司的口碑不好,员工的口碑自然也不好,跳槽找工作都不会有好公司愿意接手。
4、看老板。当你面试的时候,看到公司老板很清闲地坐在茶台上喝茶。这样的公司一般没有什么核心竞争力,多数是靠资源靠关系找客户,这样的公司一般不稳定且客户难搞。真正牛逼的企业,老板不会坐在公司清闲地喝茶,而是忙碌不停。
如果想喝茶,则会去相对高档的茶馆坐下来喝茶了。
5、看公司是否团结。当你面试的时候,看到公司一团和气,没有人因为解决问题而争论。这样的公司一般都是老板一言堂,老板说什么,员工就干什么,老板不说,员工不干。你去这样的公司,不但不能让自己成长,还会让你的懒惰、懦弱的特性给培养出来,遇事不敢争论,也没有直接的主见,凡事都等着领导来解决。在这样的公司,显然对你的职业发展不会好。
上下班时间如何安排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
首先,劳动合同里一般会约定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如果公司进行调整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里的内容,公司应当跟员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方能进行变更,否则不能。
其次,若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员工每天具体的劳动时间,则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实际工作及员工具体的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员工上下班的时间,并且应当合理和合法,确定之后也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有变相刁难员工,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之嫌,是违法的。
再次,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总的来说,公司安排员工每天上班的时间不应超过八小时,超过了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在职场中,到点就下班好吗?
毕竟对于我们这些年轻人来说,能够找到眼下的工作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在当时的面试过程中,我们经历了很多的波折,才得到了这样的工作,如果说我们才进入这个单位,每天到点就下班,很有可能会给自己的上司单位的其他同事留下不是很好的印象,这对于自己在职场的发展来说,是一件很不好的事情,很多时候,即便是自己已经完成了工作,手上没有事情可做,但是依然不好意思第一个下班回家。
虽然说我不可否认这是和我的性格有一定关系,因为我这个人比较在乎面子,但是不管怎样,在职场中还是应该尽可能的让自己的性格变得圆滑一些才行,到点就下班这件事情,于理来说没有问题,但是于情来说确实有一些说不过去,毕竟在职场中不给自己的上司,不给自己的同事留面子,或者是不顾及这些人的感受,自己在职场的发展必然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与障碍了。
劳动合同会写上下班时间吗
法律主观:
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如何约定工作时间?综合工时制的确需要劳动部门审批,你可以要求单位出示批文,看看其中有没有把你现在的岗位列为综合工时制。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需要两个条件:1、和员工协商一致2、劳动部门审批。如果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综合工时制,之前的工作也没有实行综合工时制,那么即便现在劳动部门审批通过了,单位也需要和你协商一致,才能由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为什么上班到点就要下班?
工作是否饱和,是否完成了自己当日的工作,也是一个标准了,完成了又为什么不可以走呢?一直是认为加班不是重点,重点是把有效的时间合理分配。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才是一个成功的企业该有的标准,而不是有事没事就来开开会,消磨浪费员工的时间,弄的员工没有做完自己工作上的事,不得不委屈巴巴的加班。时间长了对企业怎么会有忠诚度。企业员工本就是打工者,还要把企业当家,给的薪资少,迟到罚钱,加班不给钱,怎么当家看?当家看了那在家不是说走就走。
卡点上班,延迟下班是我工作的常态。
现今私企关注的更多是员工的服从性与文化适应度,能够看的见的就是员工的日常表现态度,疫情下工作的难度增加,更多的时间花费是企业内归属感的体现。在整体评价上,花费更多时间的员工表现的更为受领导青睐。
上一份合资企业工作,员工均为卡点上下班,提倡的是效率,而不是时间的花费。
自己的工作方式:
⑴整理桌面:
整理好桌面,减少找东西的时间。
⑵把每天的待办事项记在便利贴上,理顺工作的优先顺序,
粘在电脑屏幕旁,每做完一件事就撕掉一张。今日事,今日必。(一天的工作任务不能太多,会影响工作效率)
⑶设定闹钟分割工作时间:
设定好工作所需的时间,集中精力,在这个时间内完成任务。
别人闲聊的时候,结衣不闲聊不摸鱼,连水都顾不上喝一口地工作,才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了工作、准时下班。
手头没有多余的工作,你是否会选择踩点下班?
第一,
既然公司规定了劳动的时间,那就应该按照劳动的时间来自己安排每天的工作,有的时候即使工作繁忙自己来不及完成,那加班也是能够接受的,但是如果说自己工作已经完成,又没有什么其他的事情,那到点下班,这是正常的行为。只是现在随着职场压力较大,或者有些公司里的企业文化宣扬,员工无条件的为公司奉献整事情而导致了职场上的一些内疚行为,有些人明明工作已经完成了,但是就不下班或者还有一些要在领导面前表现的,
要等领导下班之后他们才走。这些其实既影响了整体公司的团队氛围,也会给团队带来不好的一面,比如说,有些员工就平时人浮于事,你到要快下班的时候就开始忙碌起来。
第二,工作要干的出色,自己要努力,好像工作不是为自己做,而是为了做给领导看的,想在领导面前好好表现,尤其是上班的时候,人家都下班,他们就显得很忙碌来表达自己的工作很多自己工作很勤奋。对这样的风气,如果公司在企业文化或者公司大家都跟风的话,就会造成到点的时候大家都故意不走,就等着领导先走或者等其他同事走了才跟着走,这样其实对公司来讲并没有提升多大的效率,反而导致员工之间会产生一些“内卷”的行为。
第三,
所以如果在手头没有多余工作的情况下,那自己肯定会踩点,下班到点自己就可以走了,毕竟在工作中工作结束之后,还是要更多的考虑生活,要做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像有些人可能回去还要买菜烧饭,所以如果在单位里不做无谓的消耗的话,可能会对员工的整个生活都会有一些影响啊。
口头和主播约定上下班时间有效吗
企业可以和员工签订上下班骑车风险自负的协议吗
如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企业是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并不会因为签订协议而免除。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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